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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在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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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许霆案”

解读“许霆案”

陈远树

许霆的广州一夜

如果没有2006421的那个夜晚。

如果没有ATM机的“引诱”。

如果没有一念之间在内心升腾的贪欲。

今年25岁、花样年华的许霆可能仍然是广东省广州市粤华物业有限公司的一名保安,拿着一份能够保障温饱的工资,过着自由的生活。

但是,没有如果。

2006421,多云,最高温度30,最低气温23,这一天,必定已经成为许霆个人记忆中挥之不去的噩梦,正是这天,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

当晚22时许,许霆来到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州市商业银行ATM自动取款机取款。由于ATM机系统升级出错,许霆发现自己提取1000元后却仅在其账户上显示取款1元,于是与同事郭安山多次操作此ATM机。至422日晚2330止,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422424,许霆上了一天班还休息了一天,直到24日下午不辞而别。许霆自称,回到山西临汾市时,他在的士上发现用报纸包着塞在被子里的5万元钱不见了,后来投资10万元开网吧又亏了本。2007522,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抓获归案。在此之前,自首的郭安山由于“认罪态度较好”,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71216,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潜逃,并将赃款挥霍花光”,构成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石激起千层浪,“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升温,入选《南方周末》评选的“2007年度十大影响性诉讼”,成为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引发了包括法学学者、律师、众多网友在内的“全民大讨论”。

 

为什么是“许霆案”?

“许霆案”所引发的讨论与争议是多方面的:(1)罪与非罪,是一般民法违法行为、构成不当得利,还是刑事犯罪?(2)此罪与彼罪,是盗窃罪还是侵占罪?(3ATM机能否认定为金融机构?(4)量刑是否过重?法律适用是否准确?为什么那些金融巨蠹所获刑罚要轻于涉案金额小得多的许霆?(5)更深层问题在于:法律是否公平?司法是否公正?

“许霆案”为何会引起轩然大波?首先,源于“第四种权力”——传媒的强力介入。该案发生在传媒较为发达的广州,报刊、电视以及新兴的网络媒体等,均对该案进行了持续的、多角度的、较全面的报道,从而为“许霆案”的传播、研讨与思辩提供了基础和平台。其次,公民广泛参与“许霆案”的讨论。随着法治建设的演进,特别是19993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以来,我国公民的法治观念日益增长,追求自由、安全和平等的法的价值成为公民自觉的行动。公众的代表性观点认为,许霆是因为ATM机出现故障而偶生贪欲,其主观恶性较低,被判处无期徒刑,与其他案件相比,刑罚过重。比如,原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银行资产高达4.82亿美元,并携款外逃,被引渡回国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最后,面对银行ATM机故障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除了圣贤,凡人都会有为之动心的可能,只是这种“幸事”,或曰“霉事”,不偏不倚地砸在了许霆身上罢了,许多人认为,此案中亦有过错的银行,却没有承担任何责任,银行与储户地位显然不平等,广大公民感同身受,难免“于心有戚戚焉”。

 

媒体审判“许霆案”?

200712月中旬以来,公众通过传媒搭建的平台,理性、广泛、持续的关注与参与“许霆案”,法学学者、律师可以借此机会与法官进行不见面的对话、沟通与交流,有利于法律人共同体的发育与成长。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对案件研讨的深入,公众通过媒体——特别是互动性、即时性极强的网络传媒——对“许霆案”逐步表达出不同的声音与观点,其中的曲折耐人寻味:

第一阶段,舆论近乎一边倒,公众普遍同情许霆,质疑一审判决,比如,有网友就一审判决评论曰:“昏庸的法官,荒唐的审判!公理何在?正义何在?”“中国还有法律?我怎么不知道?”;

第二阶段,有律师认为,许霆构成盗窃罪,但刑罚过重,原一审法院在判决时,严格适用《刑法》第26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发[1998]3号)关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因此,问题的根源在立法,而不在司法。就此,京穗律师分别上书人大和法院,请求出台专门的法律解释。20071227,广州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富杰给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发信,希望全国人大法工委,能够对类似许霆这样利用ATM机自身错误恶意取款的行为,作出专门的法律解释。200818,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又联合七名律师针对许霆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刑法及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亟待修改》的公民建议书,建议修改刑法或出台司法解释避免许霆案的重现。

第三阶段,有法学学者认为,法官不仅仅是“法律的自动售货机”,面对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况,应当发挥能动性,灵活纠偏。根据《刑法》第五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以及第六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许霆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因此,一审法院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伴随着媒体对“许霆案”长篇累牍的报道,一个重要的相关问题在于:这些报道是否会使法官及法院受到影响与压力,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断,进而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虽然我国尚未出台《新闻法》,但一般认为,案件没有终审时,媒体介入必须慎重,即使进行报道,也限于探讨案件的事实与法律问题,不宜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进行评价。当然,媒体可以公布除依法不公开的案件的审判结果,如果公众对生效判决的合法性存在疑问,可以借助媒体形成舆论压力。

随着以互动性、即时性为特征的网络传媒的兴起,公民在网络上的言论也应当引起思考与关注。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是,任何权利、自由的行使都是有限度的,就“许霆案”而言,公众的情绪与心态应当得到尊重与理解,但网络上的一些言论过于激愤,个别言论涉嫌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这些显然是作为“崛起中的大国”的公民需要逐步改进的,因为宪法第五十一条要求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为宪法第三十八条赋予包括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官在内的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因为保持理性、建设性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许霆案”的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

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讲:“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广大公民对“许霆案”一审判决的质疑,表明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与公众的正义感之间发生了较严重的背离,不符合公众的实质正义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于1998年制订施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广东省确定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十万元。“许霆案”清晰地告诉立法者:应当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刑罚的目的、刑罚体系的内在平衡等多种因素,定期(比如,五年一次?)对盗窃罪等财产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进行调整,从而使法律规则更贴近实际,成为公民心目中的“良法”,更符合大多数公民的正义观与价值观,因为正如两百多年前的贝卡里亚在其传世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的:“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为了反思并构建更合理的刑罚体系,我们有必要重温贝卡里亚总结出的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200811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许霆案”发回重新审判,“许霆案”的最终结果尚需等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但是,“许霆案”揭示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现实存在着难以调和且难以避免的矛盾与冲突:许霆在接受完全符合法律程序的审理之后,依照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法院仍然有可能作出令部分公民难以满意的判决。那么,面对“许霆案”这类新型案件,屹立于舆论风口浪尖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勇敢面对,寻求解决之道,维护司法权威?公民又应当如何看待法院即将作出的判决?发生在1995年的美国、被媒体称为“世纪大审判”的辛普森案或许能带给我们某些启发。

“今天正义受到了践踏,人权受到了践踏,但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这是辛普森案被害人家属在获悉刑事判决辛普森无罪的结果后对媒体所说的话。辛普森案被害人家属为何在对判决结果不满意的同时,仍然尊重法院的判决?究其原因,一个重要因素在于,尊重法律,尊重法院通过合法程序所作出的司法判决,尊重司法权威,是自苏格拉底以来西方法治文明的传统和基础。反观我国,正如许纪霖教授在《从刘涌改判之争看两种正义理念》一文中所阐述的:“特殊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使得中国人的正义观念更多地偏向实质正义,儒家讲道德良知,革命的时代讲人民意志。在一般人的心目中,正义与邪恶的判断,是一个生活常识和道德直觉的简单问题,可以用民意和人心来说了算。我记得‘文革’的时候,上面经常发下来一些未决的案情,让革命群众坐在一起讨论,该判死刑还是缓刑,十年还是二十年?大伙儿听到罪大恶极的杀人、强奸、反革命案,愤怒地一起怒吼:死刑死刑,立即执行!无数的冤魂就在群众的吼叫中产生了。实质正义凭借的是人们的善良意志,但善良意志假如没有法律的规约,同样会好心办坏事,形成多数人的暴政。在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社会中,实质正义特别容易被专制者操控,成为草菅人命的工具。只要目的是合理的、神圣的,符合大多数人的愿望,那么是否违法,采用什么样的手段,都可以在所不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公民的立场、观念也相应出现了多元化,但是,人是文化的沉淀,传统文化的因子流淌在每一个中国人的血液中,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所以,清醒地认识到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所在,一切公民、法人和组织都逐步养成遵守法律、尊重经过正当程序所作出的合法的司法判决的习惯,树立司法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行进路上就显得犹为重要。

面对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法律界的激烈争论,面对诸如“大胆探索创新,力争将这起性质特殊的案件办成经典案例”、“通过‘许霆案’塑造中国法律”的期盼,如何通过正当程序作出令多数公民信服的判决,是对法院的司法能力、司法智慧与司法理念的重大考验,也是建立和维护司法权威的契机,更是万众瞩目中许霆的命运所系。

- 作者: 树在天涯 2008年01月30日, 星期三 23:34  回复(4) |  引用(0) 加入博采

第二次来西宁:蓝天白云

    傍晚,抵达西宁。

    小饭馆,红焖羊肉、牛排,青菜,豆腐汤,二瓶产自西藏的雪花啤酒,雪山好水,第一次感觉到啤酒居然是清冽可口的。

    “老板,买单!有发票吗?”

    “共59元,有发票。”

    月影迷离,雨后的空气分外清新

    带着一丝恰到好处的秋意

    漫步在西宁街头

   

    蓝蓝的天,洁白的云

    悠闲地浮动于头顶,宛如触手可及

    放慢前行的脚步,在午夜的街头

    仰望星空,省视内心

    唯有宁静

   

   

   

- 作者: 树在天涯 2007年08月30日, 星期四 23:33  回复(2) |  引用(0) 加入博采

四处蔓延的不满情绪

有一个幽灵

在四处游荡

游荡在当下的中华大地

是的,没有安全感

没有稳定的预期

没有确切的信仰

人人都有不满情绪

压力重重的工作,或者无所事事失业中

欲做房奴而不得,或者有幸成为房奴

不幸病重无钱医治,或者有幸死于假药之手

这个时代,艰涩的转型期

需要的是不满、愤怒、冷漠

抑或正义感、爱和悲悯?

没有稳定的预期

没有良性的制度安排

道德拷问的,何止是人心与人性?

时间永是流逝

街市依旧太平

- 作者: 树在天涯 2007年07月24日, 星期二 00:11  回复(2) |  引用(0) 加入博采

人生若只如初见

生活在别处

在上海度过别样的周末

再见小别数月的兄弟

倾心交谈的朋友

相见欢,相谈欢

相信生活可以更美好

- 作者: 树在天涯 2007年06月17日, 星期日 21:35  回复(1) |  引用(0) 加入博采

立此存照
国家林业局责成停止印尼金光集团并购国有森林
2007-02-08

    新华网北京2月7日电   中国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曹清尧7日说,国家林业局已致函云南省人民政府,要求其尽快责成停止印尼金光集团APP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拟在云南大规模并购国有森林资源的行为。

曹清尧是在此间召开的国家林业局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作上述表示的。

据介绍,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拟在云南省并购云南省开发投资公司所持云南云景林纸股份有限公司58%国有股份。该并购涉及100万亩国有林地和林木资产的转让。

曹清尧说,这一股权并购涉及的100万亩森林资源资产的转让并未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只有某评估机构出具了森林资源资产价值咨询报告书。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政策性规定,咨询报告书不能作为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报告,该咨询结果所确定的价格也不能作为森林资源流转的底价。

因此,国家林业局认为,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与云南省开发投资公司参考该咨询结果所签订的远低于咨询结果价格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违反国家政策规定。

国家林业局强调,依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国有森林资源转让所涉及的审批、评估、收益分配和监管等重要事项,须在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后才可以实施;转让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进行资产评估,防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据此,国家林业局指出,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并购案所涉及的转让100万亩森林资源这种大面积转让国有林地的行为,应当暂缓进行。

曹清尧说,云南省人民政府已对国家林业局的意见表示了高度的重视,并正在积极研究,以求妥善解决。“希望这件事能够给社会以警醒。”他表示。

2005年,国家林业局认定世界著名造纸商亚洲浆纸业有限公司(APP)在中国云南省的林浆纸一体化项目中存在毁林行为,并表示中国政府将继续彻查此事,并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方进行惩处。

印尼金光集团旗下的APP是世界上最大的纸浆和纸张公司之一,于1994年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目前,该公司在中国拥有18家全资或控股的浆纸企业及20余家林场,总资产约560亿元人民币。

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是印尼金光集团APP(中国)在中国大陆投资建设的第十三家特大型制浆造纸企业。项目一期工程年产100万吨化学漂白木浆,总投资102亿元人民币,于2005年正式投产。二期工程年产160万吨造纸项目已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

- 作者: 树在天涯 2007年02月11日, 星期日 12:30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少年不识酒滋味

葡萄美酒夜光杯

欲饮琵琶马上催

醉卧沙场君莫笑

古来征战几人回?

01同学祝愿俺在新年里酒量大增

嘿嘿,今晚,品味到葡萄美酒的醇香

适量就好:)

- 作者: 树在天涯 2007年01月25日, 星期四 22:44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恶性暴力事件频发,考验善治能力

2006年12月11日晚,甘肃临夏法院刑庭庭长一家四口被杀

http://news.sina.com.cn/c/l/2006-12-13/073311774798.shtml

2006年11月27日晚,贵州兴仁县县长文建刚一家六口被害

http://news.sina.com.cn/c/l/2006-11-29/232711655878.shtml

- 作者: 树在天涯 2006年12月14日, 星期四 22:34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喜讯:找回QQ!

    通过各方努力,申诉成功!腾讯公司帮俺找回了被盗的QQ号。

    在此,谨对关心和帮助本人找回被盗QQ号的朋友们表示感谢!对于盗窃QQ的小偷,在谴责之余真诚告诫:悬崖勒马,回头是岸!

- 作者: 树在天涯 2006年11月2日, 星期四 21:11  回复(1) |  引用(0) 加入博采

突然十年,比如红枫

十年红枫几许事http://media.people.com.cn/GB/22114/67451/71995/index.html

感谢红枫,感恩生活

——杂忆“红枫人”及其他

Evergreen

得到红枫即将复刊的消息,下意识地从书架上找出自己珍藏的出版日期跨世纪的五期红枫(出版日期分别为19995月,199912月,20005月,200012月,20021月)。尽管已有一段时间没有翻阅,但其中的文字依然熟悉,其中的作者仍未远去,其间的故事犹历历在目。在时间上,那个时期的红枫已经成为历史、成为个人大学记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精神上,我与红枫及“红枫人”的情谊(通过红枫结识的朋友圈)才刚刚开始。红枫不仅与我的大学生涯密不可分,而且与我现在和将来的生活有着血肉联系。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无论是回忆过去还是面对未来,我都应当说:感谢红枫,感恩生活。

在时去经年的2006年春天,再次提起红枫,在心头悄然滋长的,是一种名叫怀念(或曰怀旧)的情绪。忆及在湘江之滨、岳麓山下度过的那段青春时光,不能不想起红枫,不能不想起作为有着共同理想与理念的“红枫人”,不能不提及数年后被称为“红枫精神”的那么一种人文氛围与基调。

“红枫人”

《红枫人》是一本薄薄的内部刊物,是湖南大学人文系守望传播体(守望传播体是由红枫杂志、红枫报、NO.2摄影沙龙、DV工作室以及东方红行为艺术团等社团组成的联合体,大约在2001年上半年由洪智明等人提议组建,以红枫杂志为主体)的内部通讯,刊发的文字多是对杂志的总结、批评、建议与意见,目的是“为红枫人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留下文字,记录经验和教训,以后少走点弯路”。记忆中《红枫人》出刊的期数不多,手头也仅存有印刷于2001915日以及2002110日的两期。这里的“红枫人”仅限于红枫的编辑,涵义过于狭窄。那么,在今天,我们如何定义“红枫人”?

在广义上,“红枫人”应当是包括红枫的作者、编者、读者以及幕后支持者在内的一个群体。在本文中,限于笔者的视野与接触面(人都是有局限性的,换言之,这篇回忆性的文字不可避免地会有其片面性,本文说到的“红枫人”仅仅是我个人比较熟知的一些人),主要在红枫的编者及作者这一狭义的层面上使用“红枫人”的概念。在今天看来,那个时期的红枫经历了三任主编:洪智明、张海涛、段旭,那个时期的“红枫人”主要来自97级(包括但不限于洪智明、唐小兵、叶铁桥等)、99级(包括但不限于张海涛、罗凯、黄胜春、王振武、陈子健、顾磊、陈植煌、曾志媛、徐丹、张娟、陈雪飞、曹璐、卜野、李尕、慎凯、陈远树、李臻等)、0001级(包括但不限于段旭、刘轶昆、周继坚、周晴、张媛媛、熊孜、傅金君、胡仁春、宋璇、李晓霞、叶美文、刘欢等)三个年级。

提及“红枫人”,首先想到的是新闻97级洪智明师兄,至少在我看来,他是那个时期的红枫的“精神导师”,正是他,组织起我们人文系99级(我们于19999月入学,其时湖大尚未与原湖南财经学院合并,当时的人文系包括新闻与法学两个专业,2000年之后分别成立法学院及新闻与传播学院)及其他院系的一帮人马,使红枫从一本发行量、影响力均十分有限的人文系系刊转变为发行量较大,在湖大校内乃至师大、工大(现中南大学)、财院(现湖大北校区)等周边高校均有一定影响力的校园刊物。此外,唐小兵师兄虽然身为《湖大青年》主编,但作为一名极具开放性眼光的成熟的思想者,也是红枫的重要作者。叶铁桥,人称“桥哥”,在《中国青年报》实习期间,足迹遍及三湘大地,其刊发于红枫20021月号的《武冈非法鞭炮生产采访手记》是一篇不可多得的在用脚丈量大地之后写出的饱含深情与悲天悯人情怀的体现真性情的文字,令我至今记忆犹新。毫无疑问,诸位97级学长的风格与性情不仅深刻地影响了我,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红枫人及红枫。

 “红枫精神”

“人走了,要留一种精神在。”这是洪智明在红枫时期经常提及的一句话,多年以后,我对这句话有了深一层体会。那是在20063月初,我出差回到长沙,抽空重访岳麓书院。那天傍晚,在岳麓山下的“湖大印象”,通过刘轶昆老师的引荐,我与新闻04级“即将红枫”的小师弟刘乐平谈了大约半小时。乐平提出了不少聪明且实际的问题,还特别问及:“什么是红枫精神”?当时,我并没有答案,因为那是我第一次听到“红枫精神”这一概念。

回头仔细思量后,我认为,“红枫精神”是那个特定时代(时处世纪之交,从价值取向看,功利主义、拜金主义尚未成为当时校园的主流;从技术条件看,虽然互联网时代已悄然来临,但其时对校园生活的影响远不及今天,纸质传媒仍然是最重要的信息传播与思想交流载体)在特定环境(湖湘文化,湖大依山傍水的地理位置与自然条件)中的的产物,是诸多人文学子共同的理想、信念与追求的结合体,其内核体现为红枫的办刊指导思想,即洪智明所总结的“理性思索,真实言说,感性体察,真情流露”。在今天看来,“红枫精神”的基本价值内核是理性、自由与正义,这些都具体体现于每期红枫所策划、刊登的文章的字里行间。

提起“红枫精神”,我想还应当包含两个关键词:理想与奉献。我至今仍能清晰地记得,那个时期的红枫,经费非常紧张,包括洪智明、张海涛以及本人在内的不少编辑部同仁,在红枫经费困难无法出版之际,作为穷学生一道设法克服困难,包括自掏腰包支撑红枫。更多的情况下,每期出刊之后,在东方红广场,在男、女生食堂,在师大,在财院,烈日里,雨水中,红枫人以3元每本的价格向广大师生及社会推销红枫,在让不少读者走近红枫的同时缓解办刊的经济压力。这些经历,让我切身体会到“事非经过不知难”的道理,也让我更深刻地了解社会。

余论:怀念是一面镜子

“想起了岳麓书院,想起了与书院近在咫尺的爱晚亭——那个在夏夜里有山间明月、拂面清风、潺潺溪水、幽幽虫鸣的‘世外桃源’,那个留下了世界级知名人物毛泽东的足迹与手迹的‘风景名胜’,那片留下过我与兄弟们可数或不可数的倾心对话与嬉笑怒骂的‘精神乐土’,在无处可逃的炎热中,在无由的寂寞无边蔓延的深夜里,远方的过去的‘经历’更让人怀念。”这是拙文《所谓青春,所谓时光》中的一段,写于20046月日30深夜——71日凌晨,那是在重庆的炎热中的呓语,更是对红枫及友人的怀念。

在长沙与学弟刘乐平见面时,我给他留下了不少“红枫人”的联系方式,后来回广州,与朋友们谈及此事,他们说乐平已与他们联系并希望能写些怀念的文字,但他们的观点是现在还不到怀念的时候。理由大致包括两点:一是时间上,我们离开湖大(20036月底)时间尚短,尚未取得令人满意的成绩;二是工作太忙抽不出时间写东西。我能切身体会到这种心境,因为我们有着相同或类似的经历。但是,在我看来,怀念是一面镜子,照耀着来时路,也照亮着未来的路。换言之,怀念是为了更好地前行。

2006329日午夜,写于广州,许地

- 作者: 树在天涯 2006年10月30日, 星期一 00:20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QQ被盗记(一)

    28日凌晨1时许,自西宁返穗,发现QQ(52391202)被盗!

    忙着向腾讯申诉,希望找回QQ。

    有师兄正好在MSN上,向其诉苦,经师兄查看,QQ小偷居然代我退出了QQ群!

    小偷还冒用我的名义干过些什么?

    天晓得!

   

    感觉十分不爽。

    什么世道?QQ也有人偷!

    没有秩序的社会,必然是一个缺少安全感的社会——无论是现实社会还是网络社会,良好的秩序都是必需品!

    上午10时许,腾讯公司尚未对俺的申诉作出处理。经咨询在腾讯公司工作的朋友,技术部门周末不上班,能否找回QQ要等到周一才有消息。

    希望是好消息。

- 作者: 树在天涯 2006年10月28日, 星期六 12:10  回复(1) |  引用(0) 加入博采